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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六)》(以下简称《修正案(五)(六)》)修改和增加的刑法条文所涉及的22个新罪名,其中8个罪名是根据条文内容的变化取消原罪名而增加的,如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增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97年开始实施后,已被修正6次。而如今22个刑法新罪名的出台,无疑对检、法两家的司法实践有着最直接的影响。昨日,记者就刑法新罪名的变化采访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的有关人士。
体现对民生、人权的重视
省检察院侦监处处长郭建新认为,22条新罪名所涵盖的都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体现着对民生、人权的高度重视。这些新罪名,主要是以破坏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劳动安全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为主。如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针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而此前,由于没有如此细致的规定,一些发生煤矿事故的责任人,只是被行政处罚了事,而检察机关也苦于没有具体罪名而难以处理。再比如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之前,司法机关以诈骗查处相关犯罪行为的时候,有一个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证实这一点司法机关就要多做很多工作,而现在,此罪名明确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给司法机关的工作提供更简易的可能。同时,开设赌场罪的出现,也一定会为治理当今社会的赌博现象起到很好的治理作用。
郭建新认为,22条新罪名的实施,贯彻了我国对罪名“依法、准确、简练、稳定”的原则,不仅对规范刑事执法行为有重要意义,还将有效推动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同时也是十七大“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好诠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引人注目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付宝玉说,新修改的罪名是基于不同的原因而确定的,有的是增加了新罪名,如《修正案(六)》第20条的枉法仲裁罪,原来的刑法没有该罪名。
有的是原来的罪名规定不科学而修改为新的罪名,如《修正案(六)》第15条,该条文只是将原《刑法》第188条第一款的“造成较大损失的”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没有变化,原本不涉及罪名的变化,但原来的罪名“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没有准确反映该条文内容的本意,为使罪名定得更符合条文的本意,所以将该条罪名修改为“违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还有的是,条文内容的修改而使罪名不得不修改。最引人注目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于《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将原《刑法》第163条的犯罪主体由“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扩大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样一来,原来的罪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就无法涵盖修改后的条文所规定的犯罪主体,所以该罪名不得不修改。
至于该条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否合适,各方面反映不一。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员,有的就反映该罪名定得不够严谨。其实,该条文在规定犯罪主体时是有范围的,不是任何人都是犯罪主体,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单位人员”,而不包括“非单位人员。”
22个新罪名分两类
“说我国刑法新罪名新增了22个,有些群众会把它混淆成新增了22个新罪行,其实不是这样的。”法学硕士、省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吴志良说,“这其实是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因为刑法中增加了新条文而涉及的新罪名有14个,这些包括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第二个部分是在修改原条文后涉及的8个新罪名,它们是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增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罪名,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增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97年开始实施后,已被修正6次。其中《修正案(五)(六)》是分别在2005年和2006年开始实施的。虽然修正后的刑法条文内容已经开始实施,但各地对如何确定、适用新罪名意见不一,甚至出现了分歧很大的情况。常言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这个司法解释为统一、正确适用新罪名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更加严密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周明杰说,“两高”制定这一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严格规范司法机关对具体犯罪行为统一认定罪名。司法解释规定的罪名,是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内容,本着科学、准确地反映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尽可能简短、概括性强的基本原则而确定的。
这些新增的罪名,有的是近年来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犯罪行为,比如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等。还有一些则是在经济生活中新的犯罪形式,比如虚报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在刑法进行相应修改的基础上,此次的司法解释都明确了罪名。同时,对过去已经确定的罪名,根据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条文的修改,作了相应的修改或者调整,重新作了表述,其中就包括取消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样,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就包含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人员两大类,涵盖了各类自然人,法律规定更加严密了。
原来靠“口袋罪”而今实施更精确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徐太生说,“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出台,是自1997年颁布刑法并实施了10年以后,“两高”携手对出现的新问题作出的应对措施。
第一,新刑法颁布后,社会产生了较大的转型,一些原本不明显、不突出的问题显现出来,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原本靠“口袋罪”就能囊括的问题已经变为社会的突出问题,及时设立相关罪名,实施精准的打击势所必然。例如:现在闹市区,经常出现的残疾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大规模的乞讨、强行乞讨,这种乞讨现象明显经过组织或者强迫,并且乞讨人员拒绝遣返,丑化了社会风气,影响了市容市貌;针对有人在经济富裕以后将赌博作为休闲娱乐的一种方式,遭到国家的严厉禁止,增强了打击力度,对开设赌场的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3至10年的有期徒刑。
第二,确定的新罪名更加精炼、明确。例如:违法发放贷款罪,过去的罪名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在办案过程中还要证明什么是“关系人”,既难处理又多余,有画蛇添足之嫌。还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过去罪名为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从源头上对该犯罪行为定性,而不是从结果上去封堵,规范了金融的行为,更加严密。
第三,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没有明确定义的行为,暂时由“口袋罪”统管,确保打击无盲点。例如:国家现在严令禁止的商业贿赂,并没有作为单独的罪名出现在“两高”的解释范围内,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不好把握,另一方面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也不一定都发生在商业活动中,可以预见,再经过若干年的具体实践之后,会更加明细地区分相关罪名。
法律体现立法的与时俱进
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王建萍说:“我发现,这22条新罪名里面,仅针对信用卡就有两条。近年来,信用卡的使用十分普及,已经渐渐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而与此同时,伪造信用卡的犯罪活动也出现了境内外互相勾结、集团化、专业化的新情况,从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制作假卡,到运输、销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各环节,分工细密,犯罪活动猖獗。在新增的这22个罪名里面,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行为,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行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则是针对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这一方面说明关于信用卡的犯罪行为已经比较明显,需要我们提高警惕。同时,这也表明国家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决心和我国法律的人性化关怀。这体现了我国立法的与时俱进。”
出处:李葆童
| | | @NaDa 08/14/2008 09:41: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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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还是多关怀一下你们的母亲,不要总是让我们来关怀她。
| | @乔治金银花儿 03/04/2009 14:26: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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